您当前位置:首页 > 科研教学 > 药物临床试验 >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点击数:  添加日期:22年03月06日  

 

第一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和审查决定。

第二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一般任期5年。换届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委员开始工作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GCP培训证书。

第四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查方式,作为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危及受试者安全,且不能排除与临床试验药物有关的,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

第五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主持。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但独立顾问不具有表决权。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实行“主审制”。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专业相关及伦理问题相关原则,为每个审查项目指定12名主审委员。

第七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受试者保护、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利益冲突等问题。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经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基本标准是: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研究方案科学;公平选择受试者;合理的风险与受益比例;知情同意书规范;尊重受试者权利;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第九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以下内容:试验方案的偏离或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第十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当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伦理审查会议应按规定程序和议程进行,应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后,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查会议以超过会议有效人数的半数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议有效人数是指到会参与审查的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且包括医药相关专业委员、非医药相关专业委员、非本机构社会人士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不允许代理投票。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审查意见包括“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必要的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传达给申请方。

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负责受理伦理审查材料、会议日程安排、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伦理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独立顾问等应对审查信息保密。

 
版权所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ICP备案号:苏ICP备05017912号 公安备案号:32021302000162 安全支持:江苏骏安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