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
点击数: 添加日期:09年09月02日 |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助产技术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助产技术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我厅在《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江苏省助产技术评审细则》(苏卫妇〔1997〕25号附件)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江苏省助产技术评审细则》(苏卫妇〔1997〕25号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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